[摘要]
中國已經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中國政府的入世承諾,商業領域將逐步全面開放。中國是世界上少數經濟快速增長的地區之一,具有全世界潛力最大的市場,必將成為發達國家大商業集團爭奪的目標。可以預想,商業領域將會出現新一輪的投資熱潮,加以合理的管制,無論是對國內商業還是國外商業都有益處。隨著國內商業企業經營水平的快速提高,外資商業也會盡量避免正面沖突。因此,加強商業管制,形成良好的競爭秩序,也符合外資企業的根本利益。強調加強商業領域的管制,是指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裁判的職能,通過嚴格執行比賽規則,為雙方隊員塑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一、高度競爭的性質要求商業領域加強政府管制
商業領域的競爭度很高,不人為提高進入壁壘,必將導致過度競爭,社會交易成本上升,產業經濟學認為,決定一個產業進入的壁壘通常有四個,即規模經濟壁壘、技術壁壘、資金壁壘及政策法規壁壘。規模經濟壁壘指新企業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才能享有與在位企業同等的成本競爭優勢,達不到這個規模就難以參與競爭。與生產性企業不同,大型商業企業的成本優勢并不十分明顯,而且由于地理位置的差異,大中小企業都能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間。技術壁壘指由企業應具備的技術因素較高造成的進入壁壘。與工業企業相比,商業企業更強調服務質量,雖然技術水平有高有低,但借此形成核心競爭能力的企業并不多。資金壁壘指新企業的建立要求的最低資本量非常大,能夠阻止眾多投資者的進入。受消費者購買力的嚴格限制,商業企業的單體規模一般都不大,因而興建商業企業所需的資金也就較少。可見,商業領域中規模壁壘、技術壁壘和資金壁壘都很難在商業領域發揮作用。政策法規壁壘指新建企業受到行政管理以及相關的政策和法規的嚴格限制,如新企業進入一個產業時須經有關部門的審批等。由于商業領域的規模經濟、資金、技術都構不成真正的壁壘,只有依靠政策法規壁壘才可能成為限制過度競爭的有效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商業領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表明,越是發展市場經濟,政府部門越應該加強對商業領域的管制。1978年以后,以調整所有制結構,轉變政府職能,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為主線,開始了流通體制的改革。這種改革以放松政府對商業的管制為特點,在搞活企業、增加數量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商業領域獲得前所未有的繁榮,但同時出現了失控現象。以網點建設為例,雖然1981年國務院頒布了第103號文件,從8個方面規定了商業網點發展建設的原則。1991年原商業部也發布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對商業網點建設的原則、主管機關、規劃編制、建設資金和方式、管理及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網點規劃是各地政府的職能,由于多數地方政府并沒有認識到嚴格管制的重要性,網點建設多次失控。許多企業受短期高額利潤的誘惑盲目跟風,紛紛介入商業領域,造成總量規模的過剩。先是市場建設熱,許多地方都先后建起各種各樣的市場,造成許多市場“有場無市”。前幾年百貨商店熱,不少城市都出現了大商場過剩的局面,致使許多商場開業不久便陷入困境,甚至倒閉。現在大型超級市場建設又開始升溫,幾千或上萬平方米的大型綜合超市大量興建,競爭十分激烈,已經出現了過剩苗頭。這些都表明在商業領域確實存在著個體行為理性與群體行為非理性的矛盾,需要政府部門從整體角度加以控制。
二、商業領域加強管制符合世貿組織的原則要求
1.政府管制不違背世貿組織的原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并不等于放棄政府的宏觀調控或管理。盡管世貿組織成員對經濟的調控方法、程度、效果不盡一致,但沒有哪個國家放松國家調控而實行完全的“自由經濟”。實際上,世界貿易組織僅按本身的規則對其成員提出義務要求,并不強制性要求成員只能干什么或不能干什么。《服務貿易總協定》并未就服務業對外資的開放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規定,為了維護本國的服務貿易秩序,每個成員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和政策目標,制定各種管理其境內服務貿易的法律和規章。當然,為了使這些法律和規章不至于妨礙服務貿易自由化目標的實現,《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針對成員方的國內規章規定了一般紀律。只要成員國制定的法律和規章符合總協定的一般紀律要求,構不成貿易壁壘和障礙,就能為其他成員國認可。可見《服務貿易總協定》實際上賦予成員方行使制定各種新法規以符合其國內政策目標的權利。事實上,這種法規和規章業已成為各成員國規范和管理境內服務貿易活動最為通行的有效手段。
中國政府入世時承諾,三年內取消合營公司的數量、地域、股權和企業設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五年內除少數重要商品和倉儲超市業態的30家店鋪以上的連鎖企業仍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其他一切限制。這些承諾實際上解決了“市場準入”問題,也就是說,在參與國內市場競爭方面,外資企業具備了同國內企業同等的權利,擺脫了入世前的那種受到種種限制的“次國民待遇”。但是,外資商業也不應享有不受中國政策法規限制的“超國民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其承諾表所列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根據表內所述任何條件和資格,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就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給予其本國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因此,只要我們做到一視同仁,在商業領域進行合理的管制,是符合世貿組織原則要求的。
2.加強政府管制是世貿組織成員的普遍做法。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正是由于商業競爭度高,總量和結構容易失衡,各國政府都很重視對商業的管制。日本是自由企業體制國家,原則上政府無權對企業活動進行直接干預,有必要進行干預時,就以法律的形式將其“正當化”,先促成有關法律的制訂,然后依據法律管制企業。法國是“計劃經濟”成分較高的市場經濟國家,對商業的管制更加嚴格。如為加強政府對超市的規范管理先后制訂了一系列法律。1969年在各省市還建立了規范商業管理的機構,規定不能隨便建立超市,1981年和1993年曾兩度凍結超市的審批。1993年后,規定建設超過400平方米的都要上報,由省經濟部、城市發展部、工商會等部門批準,要興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則要經由7人組成的全國專家委員會投票決定。為防止過度競爭,還規定一定輻射區域內不能同時開設兩個巨型超市,一個企業集團不能在同一區域內開設三家以上的商店。美國雖然非常崇尚自由競爭,但在商業領域也有嚴格規定。城市規劃經市議會批準后具有法律效力。在商業設施規劃中將網點配置明確分為城市中心、地區中心、社區中心和鄰里等層次,分別予以調控,以保證合理建設、規模適度和有效競爭。正是由于這些嚴格的管制,這些國家的商業才沒有出現過度競爭局面。發達國家的這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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