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貿易的發展及服務貿易的內容
90年代以來,世界服務貿易的平均增長率每年都超過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額約占全球貿易額的1/4.全球服務業總產值已突破15萬億美元,遠遠超過了全球工農業總產值。由此可知,服務貿易的潛力巨大。服務貿易是烏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議題之一。新議題所涉及的服務貿易概念專指國際服務貿易,即國家間的服務輸入或服務輸出這樣一種貿易形式,而不包括國內服務貿易。烏拉圭回合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議》
第一條,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1)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2)在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供服務;
(4)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服務貿易的內容十分廣泛。根據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關于服務貿易談判時總協定秘書處開列的提交各締約方參考的服務貿易項目清單上所列,服務貿易涉及150多個項目。另根據《服務貿易總協議》的四條標準歸類劃分,大致有以下20多個領域:
“(1)國際運輸,包括衛星發射服務;
(2)跨國銀行和國際性融資投資機構的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3)國際保險與再保險;
(4)國際信息處理和傳遞;
(5)國際咨詢服務;
(6)海外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入·
(7)國際電訊服務;
(8)跨國廣告和設計;
(9)國際租賃;
(10)售后維修、保養和技術指導等服務;
(11)國際視昕服務;
(12)國際間會計師、律師的法律服務;
(13)文教衛生的國際交往服務;
(14)國際旅游;
(15)跨國商業批發和零售服務;
(16)專門技術和技能的跨國培訓;
(17)長期和臨時性國際展覽與國際會議會務服務;
(18)國際倉儲和包裝服務;
(19)跨國房地產建筑銷售和物業管理服務;
(20)其他官方或民間提供的服務,如新聞、廣播、影視等。
我國政府代表自始至終參加了包括服務貿易在內的烏拉圭回合各項談判,并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上簽字承諾自己的義務。根據總協定的各項原則和國際慣例,在《外貿法》中增加了與WTO基本原則相一致的原則條款。《外貿法》第四章整章篇幅都是服務貿易,此外還在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等條款都有涉及服務貿易的原則和規范。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
1.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前言指出:“本協議所有締約方:認識到服務貿易對世界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強;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建立一個具有各項準則和規定的服務貿易多邊框架以擴大此類貿易并作為一種有利于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手段。"該協議第三條對透明度原則規定:“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每一參加方必須將影響本協議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決定、規則以及習慣作法:無論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還是由非政府有權制定規章的機構作出的,都應最遲在它們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本協議并不要求任何締約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會妨礙其法律實施或對公共利益不利或損害公私企業正當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從以上規定看,服務貿易透明度的原則與貨物貿易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基本一致。
2.區別于貨物貿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則
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則與貨物貿易的全面自由化要求顯然有所不同,這是發展中國家爭取的結果一是應將服務貿易談判與貨物貿易談判分開,形成了獨立的服務貿易總協議;二是應明確給予發展中國家在承擔服務貿易義務上的差別待遇,以促進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的發展,這點經討價還價最后也基本被接受;三是作為讓步,發展中國家有接受“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則。
3.最惠國待遇原則
GATS第二條對最惠國待遇原則作了規定:“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措施,每一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國際司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邊境貿易中的服務輸出人。
4.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
GATS在第四條中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可通過協商承擔具體義務,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業的效率陽競爭力;改善銷售渠道和信息網絡;促進具體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和服務出口;提供商業和技術方面的服務;為獲得服務技術給予各種便利等等。這一原則規定與貨物貿易的發展中國家區別待遇原則相比較,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中應當享有更多的區別待遇,以盡快提富國際服務貿易的整體水平。
5.服務貿易的限制和禁止原則
GATS在第十條緊急保障措施、第十二條對保障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的限制、第十四條一般例外和該條附則中的安全例外等條款中,對締約方在服務貿易方面作出限制或禁止時的依據作了原則規定。
6.服務提供申請獲準原則
在GATS的第六條國內規定中,規定了服務提供者對一締約國已具體承擔義務的服務部門提出服務提供申請的條件和應受到的非歧視性待遇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義務。如在該條第3款規定:“當已經作出具體承擔義務的服務提供者要求批準時,一參加方有管理權的當局應在接受申請后的合理期限內,根據國內法律及規定全面考慮,并把考慮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該條還對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時所考慮的申請人資格、能力和許可證程序等方面,作了合理、客觀、公正和透明度方面的規定。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具體義務規范
1.市場準入
第十六條要求締約方對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承擔具體義務,并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規范:一是總協議第一條提到的四種服務方式的市場準入一締約方應根據自己承擔義務計劃安排中所同意的條件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以相同待遇;二是在作出市場準入承擔義務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一締約方不應采取歧視性的限制措施,如數量配額限制、服務總額限制、雇傭人員數量限制、服務壟斷、專營、對外國資本投資額比例限制以及資本出境限制等。
2.國民待遇
這也是總協議要求締約方承擔的具體義務之一。其內容是該協議第十七條的規定:一是在承擔義務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一締約方在任何條件、資格以及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其他締約方的待遇不低于給予本國的待遇;二是這種待遇可以形式上相同,也可以形式上不同;三是當該締約方修改服務的競爭條件以有利于本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時,這種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應被認為對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利。可通過雙邊或多邊的磋商消除這種不利影響。
3.爭端解決
總協議在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中分別規定:在服務貿易協議執行中若締約方之間發生爭端,雙方應進行磋商;或在一締約方請求下,“締約方全體",可與一個或幾個締約方進行磋商;若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認真履行義務與許諾,另一方可在提出改進建議的同時,通知“締約方全體',;如果此類爭端在一段時間內未解決,也可提交給“締約方全體"。“締約方全體',認為問題嚴重時,可以批準某締約方對另一方暫停本身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